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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障房建设向民间资本“开闸”

来源: 时间:2014-09-01 09:27:16 浏览次数: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近日就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民间资本参建保障房的具体方式以及项目融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要求消除政策障碍,为民间资本参建保障房创造良好环境。
    通知指出,全省各地应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途径参与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具体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价格回购;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贴息贷款只能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贴息幅度及年限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政策。
    民间资本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还可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此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通知规定,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公布项目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套型结构等信息,方便民资参建保障房。
    民间资本参与建设保障房的产权和运行管理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受国家法律保护。其运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以依法收取租金和物业费。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如果被征收和占用,需经过产权所有人同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得到补偿或赔偿,并依法、依规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等权益。
    此外,通知还提出,各地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保、用地、节能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监管等方面的规定,积极帮助民间投资主体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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