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建筑科技

建筑科技

公安部: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管理

来源: 时间:2011-04-12 15:40:12 浏览次数:

        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通知要求:一是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二是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版权所有 © 2007-2021   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公司地址: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阳东路10号
电话:0513-66988866    传真:0513-66988866    邮箱:ntdaxin@ntdaxin.com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编号:苏ICP备07503960号-1